中 國 信 用 行 業 標 準
GB/T CCA9002-2009
中國品牌、名牌信用評價規范
2009-03-15發布 2009-05-01實施
中國信用協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發布
目 次
目 次.............................................................................................. 2
前 言.............................................................................................. 3
1 范圍.......................................................................................... 4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4
3 術語和定義.................................................................................. 4
4 申報企業基本要求.......................................................................... 4
5 評定要求..................................................................................... 5
5.1 產品知名度和滿意度..................................................................... 5
5.2 信譽、質量、服務保證能力............................................................. 6
5.3 創新能力.................................................................................. 6
5.4 經濟規模和可持續發展................................................................. 7
5.5 企業形象................................................................................. 7
6 評定程序.................................................................................... 7
7 評定方法.................................................................................... 8
8 評定質量控制............................................................................... 8
前 言
本規范主要參照了IB/T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GB/T CCA9002-2009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中國品牌、名牌產品信用評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了信用行業的特點,對申報品牌名牌信用評定要求、評分項目的權重、評分細則等方面作了規定。
本規范由中國信用協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規范于2009年03月15日首次發布。
品牌名牌評價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企業申報品牌名牌的基本要求、評定要求、評定程序、評定方法、評定質量控制及評分細則。
本規范適用于企業產品申報品牌名牌信用的評定。
本規范適用中國名牌、中國品牌(中國知名品牌、中國著名品牌、中國馳名品牌、中國315知名品牌、中國315著名品牌、中國315馳名品牌)及地方品牌信用的評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國品牌、名牌產品信用評定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評價機構
本規范所稱的評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企業及個人信用評價的信用評價機構。
3.2 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本規范所稱的企業信用評價報告,是指信用評價機構根據政府部門、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出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需要,在對企業或個人進行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分析的基礎上,對受評主體的履約能力和履約意愿進行判斷,并整理形成的書面材料。
4 申報企業基本要求
申報品牌名牌的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4.1 符合所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4.2 品牌名牌在國內同行業或市場擁有一定知名度;
4.3 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
4.4 產品按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組織生產;
4.5 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GB/T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要求),未出現重大信事故。
4.6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IB/T ISO9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未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4.7 主要經濟指標與上年度相比不下降。
4.8 經營狀況良好,主營業務不虧損。
4.9 申報產品已擁有或已申請注冊商標。
4.10 申報企業已擁有信用評價等級AAA+以上,風險指數1~3。
4.11 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較高。
4.12 企業已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與社會形象。
5 評定要求
品牌名牌評定應按下列項目進行。
5.1 產品知名度和滿意度
本條款用于評定企業產品的知名度和服務對象的滿意度。
知名度和滿意度由商標、公眾美譽度、品牌戰略、國際知名度、滿意度等項目構成。
5.1.1 商標
企業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產品申請商標注冊,已核準注冊并正在使用;或正在受理中。
5.1.2 公眾美譽度
在近三年內獲得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企業優質服務、良好管理等方面的報道。
5.1.3 品牌名牌戰略
樹立產品品牌名牌意識,制定產品品牌、名牌戰略規劃,落實專門部門實施并有成效。
5.1.4 國際知名度
承接國際服務項目,以自有產品創匯。
5.1.5 滿意度
開展用戶滿意度測評或調查,并根據結果改進和提高服務質量水平;或獲得服務對象的好評(如表揚信、錦旗等)
5.2 信譽、質量、服務保證能力
本條款用于評定企業信用、質量水平及對服務質量的保障能力。
質量保證和服務保障由信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行業認同、服務保障體系、知識產權等項目構成。
5.2.1 信用管理體系
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如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文檔資料齊全,有運行記錄),并運行有效。
5.2.2 質量管理體系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如建立質量管理制度,文檔資料齊全,有運行記錄),并運行有效。
5.2.3 行業認同
貫徹行業內國際或國內通用的服務標準和規范,獲相關資質認證。
5.2.4 服務保障體系
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建立與企業經營相適應的信用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服務流程、服務保障制度及服務標準。
5.2.5 知識產權
建立明確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有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實施和控制。
5.3 創新能力
本條款用于評定企業在服務項目和管理方面自主創新的能力。
創新能力由研發機構、研發資金、創新項目、管理創新等項目構成。
5.3.1 研發機構
企業設立專門研發中心或部門;或建立了獲得相關行政部門認定的研發機構。
5.3.2 研發資金
企業研發資金投入具一定規模,且逐年提高,研發費用按年度預算使用。
5.3.3 創新項目
開展符合國家發展的創新項目,且有創新項目使用的專利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明或項目驗收證明。
5.3.4 管理創新
企業推出管理或服務新舉措,形成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服務特色。
5.4 經濟規模和可持續發展
本條款用于評定企業的經濟規模和可持續發展后勁。
經濟規模和發展后勁由市場占有率、融資或風險投資、經濟效益業績、人力資源等項目構成。
5.4.1 市場占有率
企業名牌品牌的經營收入、市場份額兩項指標在行業內擁有一定知名度。
5.4.2 融資情況
企業已在國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得到融資或風險投資。
5.4.3 經濟效益業績
企業名牌品牌的產值、利潤比上年增長。
5.5 企業形象
本條款用于評定企業在社會和行業內的公眾形象。
企業形象由獲獎及榮譽、誠信建設、社會公益等項目構成。
5.5.1 獲獎及榮譽
企業或企業名牌品牌代表人物獲獎或獲得相關榮譽。
5.5.2 誠信建設
企業實施內部誠信制度建設,參加政府、行業協會、信用機構、相關部門組織的信用培訓和信用認證,并具有較高信用等級,向征信機構公開信用信息并使用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產品。
5.5.3 社會公益
企業參與窗口行業規范服務示范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并積極承擔社會大眾、利益相關者、環境等方面的社會責任。
6 評定程序
申報企業根據《中國品牌、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交材料。
6.1 品牌名牌申報評價機構受理材料后,評價證機構組建審核組進行初審。
6.2 評價機構審核組指派信用師和審核員實施調查與審核工作,包括申報文件審查、現場檢查前的準備,到企業現場進行評定等。
6.3 審核組會同品牌名牌申報主管部門對通過初審的企業材料進行復審。
6.4 評價機構向品牌名牌申報主管部門提交申報企業信用報告,經中國信用協會品牌名牌信用管理工作委員會備案后由評價機構頒發證書和報告。
6.5 在中國信用記錄中心、全國聯合征信系統及其他的指定媒體上公布單位立信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告,接受外部監督。
7 評定方法
7.1 采用評分制,品牌名牌申報主管部門組織3-5名注冊信用師獨立逐項評分。
7.2 根據《品牌名牌評定權重》和《品牌名牌產品行業評定導則》設定的評審項目權重和分值采用加權平均法進行評分。
7.3 去掉一個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算術平均值為該項目實際得分。
7.4 滿分為100分。
8 評定質量控制
8.1 注冊信用師須經品牌名牌申報主管部門審定并備案。
8.2 注冊信用師及相關人員應保護評定對象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8.3 在品牌名牌認證名單公示前,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評定結果。
8.4 評定記錄應由品牌名牌申報主管部門妥善保管,以備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