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鼓勵企業信用信息公開透明,為企業征信業務的發展提供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多個渠道采集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對外提供時都不需要取得企業的同意;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視為企業信息,采集和使用時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不得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