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運行維護的我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8年來,已收錄1800多萬戶企業、8億多個人的有關信息。為明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和監管依據,發揮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條例》對其作了專門規定。
《條例》規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國家設立,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該專業機構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應遵守《條例》中征信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有義務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貸信息,提供時需要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提前通知信息主體。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取得信息主體書面同意的金融機構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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