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征信業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征信市場管理、征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征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征信”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
《征信業管理條例》的出臺,一是解決征信業管理無法可依的問題。明確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及其管理對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業的健康發展。二是解決征信市場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確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所遵循的規章制度,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業務行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場秩序。三是解決征信市場整體發展水平較低的問題。促進形成各類征信機構互為補充、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征信市場格局,滿足社會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征信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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