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 則
1.1 為有序、有效地對受信組織實施信用認證工作,依據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貿企業信用管理技術規范》,制定本細則。
1.1.1 信 用(Credit):建立在信任基礎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擔保就可獲得資金、物資或服務的能力。這種能力以在約定期限內償還的承諾為條件。注:廣義的信用指誠信原則在社會上的廣泛應用,即誠實守信。
1.1.2 信用管理(Credit management):防范、控制和轉移信用風險的管理技術、業務操作及相關的制度安排。注:信用管理活動,通常包括信用政策制定、信用目標建立,信用策劃、信用信息采集、授信決策,債權保障、賬款催收、債務管理、信用改進等工作。
1.1.3 組織信用(Organizations credit):細分為“社會信用”和“經濟信用”,據此對組織提出了不同的信用管理要求。
1.1.4 社會信用(Social credit):管理要求組織不斷完善信用文化建設,增強組織的核心凝聚力和社會責任感,獲取社會和公眾的認可。組織接受授信,通過授信方審核獲得信用評價報告和認可證書。
1.1.5 經濟信用(Economical credit):管理要求企業在經濟信用活動中規范企業信用行為,增強融資能力和防范信用風險能力,在提高企業競爭力的同時全面規避信用風險。組織接受授信,通過授信方企劃分析獲得信用評估報告,不存在認可證書。
1.1.6 授 信(Credit granting):組織[機構]提供信用工具的經濟活動或行為。
1.1.7 受 信(Credit receiving):組織[機構]或自然人接受信用工具的經濟活動或行為。
1.1.8 授信方(Credit grantor; Credit provider ):提供信用工具的組織[機構]。
1.1.9 受信方(Credit receiver):接受信用工具的組織[機構]或自然人。
1.1.10 信用認證(Credit certification):授信方運用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技術規范,對受信方社會信用(社會責任、無形資產、質量、服務、合同等)進行考量,出具信用認證報告、達到信用管理體系技術規范規定要求的頒發認可證書的經濟活動或行為。
1.2 信用認證的主要依據
1.2.1 2009年3月3日,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意見》:積極發展信用銷售,鼓勵企業購買信用服務和產品,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滿足企業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務、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保監等部門,要高度重視信用銷售工作。
1.2.2 2008年8月12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發〔2008〕11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
1.2.3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政府收集起來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資源向社會開發。信息公開對經濟社會活動、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著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和指導作用。
1.2.4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務部《商貿企業信用管理技術規范》將企業信用細分為“社會信用”和“經濟信用”,據此對企業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1.2.5 2008年4月2日,國務院糾風辦《關于2008年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嚴格清理規范,堅決糾正評比達標表彰和節慶活動過多過濫問題。
1.2.6 2007年3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規定:要加大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力度,培育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風尚。要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范圍,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支持信用服務市場發展。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滿足全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
1.2.7 2007年3月1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規定:大力優化服務業發展結構,規范發展信用評估等商務服務業。
1.2.8 2006年12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于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2號)規定:清理政府行政組織、新聞媒體、社團組織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信用機構按市場規則進行的評價活動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會協會名義收會費搞變相評比是違法亂紀行為。
1.2.9 2005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支持發展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1.2.10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特別指出: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按照獨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學的標準對各類組織進行評價,由市場驗證,社會監督。
1.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為信用認證市場化發展清理了障礙。
1.2.12 整規辦及國資委發布的《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整規辦發〔2005〕29號)規定:商會協會開展信用評價是行業內部的評價。僅限于會員內部,且自愿參加,不得公開宣傳,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評價贊助費,借信用之名牟利。
1.2.13 2006年5月7日,國務院國資委制定《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1.2.14 信用認證標準、行業規范與引索:
1.2.14.1 信用認證標準
2.2.1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國際信用標準)
2.2.2 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3 GB/T CCA9002個人信用評價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4 GB/T CCA9002品牌名牌信用評價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5 GB/T CCA9002:315標志產品認證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6 GB/T CCA9002信用風險等級評估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7 GB/T CCA9002信用安全等級評估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1.2.14.2 行業規范與引索
2.3.1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證書和標識管理辦法
2.3.2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程序規則
2.3.3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原則
2.3.4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
2.3.5 IB/T ISO:9002國際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2.3.6 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3.7 GB/T CCA9002個人信用評價標準
2.3.8 GB/T CCA9002品牌名牌信用評價標準
2.3.9 GB/T CCA9002:315標志產品認證標準
2.3.9 GB/T CCA9002信用風險等級評估標準
2.3.10 GB/T CCA9002信用安全等級評估標準
2.3.11 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級技術指標
2.3.12 GB/T CCA9002個人信用評級技術指標
2.3.13 GB/T CCA-001-2009企業信用信息數據規范
2.3.14 GB/T CCA-002-2009個人信用信息數據規范
2.3.15 GB/T CCA-003-2009商業征信準則
2.3.16 GB/T CCA-004-2009信用服務行業自律公約
2.3.17 GB/T CCA-005-2009個人信用評價行業標準
2.3.18 GB/T CCA-006-2009企業信用報告內容與格式規范
2.3.19 GB/T CCA-007-2009個人信用報告內容與格式規范
2.3.20 GB/T CCA-008-2009單位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1 GB/T CCA-009-2009個人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2 GB/T CCA-010-2009合同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3 GB/T CCA-011-2009質量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4 GB/T CCA-012-2009服務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5 GB/T CCA-013-2009誠信經營示范單位評定規范
2.3.26 GB/T CCA-014-2009誠信企業家/誠信經理人/誠信之星信用評定規范
2.3.27 GB/T CCA-015-2009單位網站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8 GB/T CCA-016-2009個人網站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9 GB/T CCA-017-2009廣告發布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0 GB/T CCA-018-2009行政機關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1 GB/T CCA-019-2009社會團體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2 GB/T CCA-020-2009金融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3 GB/T CCA-021-2009征信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4 GB/T CCA-022-2009認證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5 GB/T CCA-023-2009人才信用等級評估規范
2.3.36 GB/T CCA-024-2009信用風險等級評估標準
2.3.37 GB/T CCA-025-2009信用安全等級評估標準
2.3.38 GB/T CCA-024-2009企業信用評價合同文本規范
2.3.39 GB/T CCA-025-2009個人信用評價合同文本規范
2.3.40 GB/T CCA-026-2009信用證書內容與格式規范
2.3.41 GB/T CCA-027-2009信用銘牌內容與格式規范
2.3.42 GB/T CCA-028-2009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2.3.43 GB/T CCA-029-2009信用證書認可備案管理辦法
2.3.44 GB/T CCA-030-2009國際信用體系多邊互認協議
2.3.45 GB/T CCA-031-2009企業聯合征信系統管理辦法
2.3.46 GB/T CCA-032-2009個人聯合征信系統管理辦法
2.3.47 GB/T CCA-033-2009信用服務機構合作框架協議
2.3.48 GB/T CCA-034-2009信用服務機構規范服務倡議書
1.3 信用認證基本準則
信用認證是授信組織對受信組織的社會信用綜合評價和評估的結果,出示信用報告;合格的,核發相應的信用證書。
信用認證(服務)按類別分為: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和信用產品認證(組織信用等級認證、組織信用品牌認證、組織分類信用認證)、其他信用服務。
1.3.1 信用管理體系認證
依據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規范實施認證。
1.3.2 組織信用等級認證
依據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規范,也可以依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營部門確認的規范實施認證。
1.3.3 組織信用品牌認證
受信組織須通過信用等級認證,才可以申請組織信用品牌認證;組織信用品牌認證按類別分為: 315標志產品合格認證、315標志產品安全認證、315標志商業品牌認證。
1.3.3.1 315標志產品合格認證
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F行標準內容不能滿足認證需要的,由315標志認證委員會審定認可補充技術要求。我國的名、特、優產品,可以依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營部門確認的標準實施認證。
1.3.3.2 315標志產品安全認證
實行安全認征的產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標準。
1.3.3.3 315標志商業品牌認證
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現行標準內容不能滿足認證需要的,由315標志認證委員會審定認可補充技術要求。我國的馳名、著名、知名品牌,可以依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營部門確認的標準實施認證。
1.3.4 行業信用認證
受信組織須通過信用等級認證,才可以申請行業信用認證: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證、重質量守信用單位認證、重服務守信用單位認證、質量、服務誠信單位認證等。
1.3.4.1 重合同守信用單位認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營部門確認的規范或其他國際公認的合同管理規范,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關于合同信用規范實施認證。
1.3.4.2 重質量守信用單位認證
依據:
a) 產品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或者符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標準;
b)產品質量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c)企業質量體系符合GB/T19000或其他國際公認的質量管理體系規范及其補充要求;
d)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關于質量信用規范;實施認證。
1.3.4.3 重服務守信用單位認證
依據:
a)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標準,行業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
b)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關于服務信用規范;實施認證。
1.3.4.4 質量、服務守信單位認證
依據1.3.4.2和1.3.4.3實施認證。
1.3.5 其他信用服務
1.3.5.1 誠實守信經營(服務)單位認定
依據:
a)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標準,行業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
b)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關于誠實守信經營(服務)單位信用規范;實施認證。
1.3.5.2 **行業誠實單位認定
依據:
a) 行業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
b)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關于行業守信單位信用規范;實施認證。
1.3.5.3 誠實守信承諾單位認定
依據:
a)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標準,行業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
b)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關于誠實守信承諾單位信用規范;實施認定。
1.3.5.4 誠信之星、誠信企業家認定
依據:
a)企業通過等級和分類認證;
b) 行業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
c)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關于誠信之星、誠信企業家信用規范;實施認定。
1.3.5.5 中國工商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單位(315組織身份驗證單位)認定
中國企業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國企業持有有關機構的登記注冊證明;具有三證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且每年通過年審。
1.3.5.6 其他
1.4 本程序規則由E-315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化組織認證委員會中國信用評價中心主任批準發布,以適用于所有組織的信用產品認證和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本程序規則也適用于提供產品的研究單位以及提供服務(即第三產業)的各類單位的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2 認證程序
2.1 申請應具備的條件
a)中國企業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外國企業持有有關機構的登記注冊證明;證照出具已六個月后,滿一年以上的應有工商年檢章;
b)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證件出具已六個月后,滿一年以上的應有質檢年檢章;
c)具有稅務登記證;
d)行業前置許可的,需提供各類行政許可證及行業許可證,證件出具已六個月后,滿一年以上的應有相關年檢章;
e)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f)其他相關法定文件。
2.1.1 信用產品認證
a)生產行業:產品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或者符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標準;或者企業質量體系符合GB/T19000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或者外國申請人所在國等同采用國際公認的質量體系規范及其補充要求;產品質量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b)其他行業: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或者符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標準;
c)企業管理其中采用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規范,也可以依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營部門確認的規范;
d)企業有完善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執行文件;
e)企業一個財政年度以上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行業協會處罰的、公安司法干預或執行的、媒體或消費者投訴曝光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里無不良記錄的;
f)企業負責人無任何違法違紀或不良記錄的。
2.1.2 信用管理體系認證
a)按照2.1.1執行;
b)已按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規范建立了文件化的信用管理體系;
c)已按GB/T19000或其他國際公認的質量體系規范建立了文件化的質量體系;
e)企業管理已按國內或國際公認的管理體系規范建立了文件化的相應體系。
2.2 申請登記
受信方(客戶)網上或書面申請認證,授信方(信用機構)第一時間與受信方(客戶)建立聯系;
a)為了使認證申請意向書面化,授信方(信用機構)與受信方(客戶)簽定委托協議書、且向受信方(客戶)提供《征信文件》(格式見附件1);
b)授信方(信用機構)在收到受信方(客戶)的《征信文件》后,向其發出《文件資料報送通知單》(格式見附件2)。報送的文件資料包括:
●申請條件規定的證照、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概況;
●企業管理、信用管理和質量管理手冊(包括程序性文件目錄);
●信用管理保證體系所復蓋的范圍;
●產品合格認證的產品型號、規格及其標準;
●產品安全認證的產品型號、規模及其標準。
c)授信方(信用機構)收到受信方(客戶)報送的文件資料和委托協議書規定要求后:即予立卷歸檔,并在中國工商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建立電子檔案,且進行認證申請登記。
2.3 受理的文件評審
根據授信方(信用機構)所作的申請登記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由中心主任負責進行是否受理的文件評審工作。評審內容包括:
a) 受信方(客戶)是否符合認證應具備條件的要求;
b) 申請認證的信用管理保證模式包括企業所應覆蓋的內容,所選定的保證模式是否適宜;
c) 本中心審核業務范圍是否滿足受信方(客戶)受審核范圍的專業特點的要求;
d) 受信方(客戶)方期望的審核時間是否可被列入計劃安排。為了合同評審需要,必要時,可由授信方(信用機構)派審核員對受信方(客戶)進行初訪。評審結束應填寫《申請意向受理評審單》。自授信方(信用機構)接到報送的文件資料到作出受理決定的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2.4 受理申請
2.4.1授信方(信用機構)根據中心主任簽發的《申請意向受理評審單》的結論,向受信方(客戶)發出《同意受理認證申請的通知》(格式見附件3);對于評審結果不能受理的申請,授信方(信用機構)應及時向受信方(客戶)致公函,說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表示給予諒解。公函以掛號寄回受信方(客戶)。
2.4.2受信方(客戶)接到《同意受理認證申請通知》后,授信方(信用機構)與其簽訂《受理認證協議書》(格式見附件4)。
2.4.3 文件審查
2.4.3.1授信方(信用機構)在接到正式簽訂的《受理認證協議書》后,立即作受理登記,并把文件資料立卷提交審核部。
2.4.3.2授信方(信用機構)在接到受信方(客戶)的認證費用后,通知審核部開始文件審查。
2.4.3.3 審核部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審查,以確定其完整性及是否符合信用體系認證或其他信用產品認證的要求。
若提供的資料文件不齊全,審核部經由授信方(信用機構)向受信方(客戶)方要求補充有關資料。當審核部確認文件資料開會并符合要求時,授信方(信用機構)在中國信用聯盟網站上進行公示。
2.5 確認審核
2.5.1 公示10個工作后,社會上沒有異議,授信方(信用機構)指導受信方(客戶)填寫委托書及附件。
2.5.2授信方(信用機構)收到受信方(客戶)的委托書及附件、企業管理和質量管理手冊后,即予立卷歸檔,并進行正式審核登記。
2.6 信用認證用標準的確認
申請信用認證的受信方(客戶)在辦理正式申請手續的同時,信用認證機構應與中國信用評價中心密切配合辦理產品認證用標準確認申請手續,填寫《信用認證用標準確認申請書》(格式見附件5)。
2.7 現場審核準備
2.7.1 授信方(信用機構)將正式申請后的認證資料立卷移交審核部。審核部開始受審核方體系文件審核。
2.7.2 在完全尊重受信方(客戶)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受信方(客戶)為保證正式認證效果需要進行預審核時,授信方(信用機構)與受信方(客戶)簽訂《信用產品認證預審核協議》(格式見附件6)。
2.7,3 在受信方(客戶)沒有要求預審核的情況下,必要時,審核部可派員對受信方(客戶)進行初次訪問。
2.7.4 現場審核組由審核部組建,審核組長由各省審核中心主任批準。審核組的正式成員應為注冊審核員,注冊實習審核員作為注冊審核員的助手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的技術專家協助審核工作。審核組至少應有一名注冊主任審核員。
2.7.5 審核部應將審核組名單通知申請認證受信方(客戶),申請認證受信方(客戶)如有異義可以提出,由審核部和受信方(客戶)協商調換。
2.7.6 審核組應根據提交的文件資料及審核方信用管理體系、信用產品結構特點制定現場審核計劃,F場審核計劃內容包括:
a) 申請方全稱及受審核方名稱、地址;
b) 走訪相關行政部門檢審證照;
c) 現場審核日期;
d) 審核日程及路線。
2.8 現場審核
2.8.1 首次會議
審核開始,由審核組長召開首次會議,向受審核方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說明審核計劃、程序及日程安排,并再次確認。
審核組長再次強調審核目的、范圍、依據、方法和可能出現的風險。
2.8.2 審核組應根據審核計劃,采取提問、交談、查閱資料文件、現場觀察等方法,取得確實的證據,對受審核方的信用管理保證體系進行審核評定,并記錄評定情況。
2.8.3 在審核期間,受審核方應予以協助、配合并保證;
a) 審核組能夠查閱與信用管理體系及其質量體系審核有關的資料文件和記錄,包括原始記錄;
b) 審核組能夠進入與信用產品認證審核和質量體系認證審核有關的場所(若受審核方認為某一場所為本單位的機密場所,則應在確認現場審核計劃時或在首次會議上說明,雙方協商解決);
c) 審核組能夠訪問與信用管理體系和質量體系有關的任何人員;
d) 受審核方應為審核組提供進行審核所必需的設施和條件,并指定聯絡人員。
2.8.4 末次會議
現場審核結束時,審核組召開末次會議,表明現場審核的結論。
2.9 現場核驗
在現場審核基本通過情況下,對于產品質量信用認證,按規定由受信方(客戶)提供法定最近一次的檢驗報告和自檢報告;若沒有,由審核組長指定審核組成員兩人在受審核方生產現場或成品倉庫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隨機抽樣,封樣及包裝。并送當地的檢驗機構按認證標準進行檢驗,由受審核方承擔檢測費用。
2.10 信用管理體系審核報告
受審核方如對審核結論有不同看法,與審核組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將其記錄在審核報告中。
2.10.1 現場審核發現不合格項,審核組可與受審核方商定在一個適當的時間內采取糾正措施。待受審核方在限定的時間內糾正不合格項以后,審核組可根據其采取的措施和問題解決的程度,確定跟蹤審核的范圍,進行跟蹤審核,作出跟蹤審核結論。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可受審核方已采取糾正指施的聲明,不進行再次現場審核,直接由審核組長做出跟蹤審核結論。
2,10.2 現場審核全部結束后,審核組長同審核部提交現場審核報告及其全部審核資料文件。審核團負責審定審核報告(適用性、準確性,包自跟蹤報告)。
2.11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檢測機構在完成檢測工作,提供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復印件無效。
2.12 認證的審定與批準
審核報告經審核部審定后,送授信方(信用機構)報中國信用評價中心主任批準。授信方(信用機構)在整理完畢受審核方和審核組資料文件后,在中國信用認證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辦理報批手續;
a) 對于產品質量信用認證,應在接到《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后,將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報告連同經中心主任批準合格的《質量信用體系審核報告》報送中國信用評價中心秘書處批準發證。
b) 對于體系認證,直接將經信用認證機構負責人批準的《信用管理體系審核報告》報送中國信用評價中心秘書處批準發證。中國信用評價中心秘書處批準審核報告和檢驗報告后,即辦理證書注冊并頒發認證證書。信用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根據信用產品特點和企業特點,認證證書有效期分為一年、三年。體系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如審核結果是受審核方的質量體系不符合質量保證體系標準要求,產品不符合認證規定產品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產品質量認證或質量體系認證不能通過。則辦公室應即向申請方發出《認證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六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3 獲準信用認證后的監督管理
3.1 經批準獲信用認證的,受信方(客戶)與中國法定信用認證機構簽訂《信用認證合同》,即信用認證的《信用產品認證協議書》和體系認證的《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協議書》。按協議書進行認證后監督管理。
3.2 信用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獲證產品及其產品銘牌、出廠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物上使用與證書內容一致的從證標志,以證明企業產品符合信用認證要求。
體系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向顧客宣傳其信用體系經過第三方——中國信用評價中心的公正審核,以顯示企業自身的信用管理保證能力水平。同時,可以按照規定使用專有的標志。但是,這種標志不得標在產品上,并不得以任何可能誤認為產品合格的方式使用。
3.3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應符合規定要求(詳見E-315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管理規定)。
3.4 監督決定的主要內容
a) 授信方(信用機構)收到客戶報送的文件資料后,即予立卷歸檔,并進行網上公告;
b) 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載入信用公示:主體進入限制、整頓或保留期)
c) 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載入信用公告)
d) 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載入信用預警或信用黑名單)
e) 注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載入信用公示:企業注銷、重組或放棄、終止)
f) 觸犯法律,信用賠償。(載入信用黑名單)
4 本規則由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