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IO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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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1 資質、范圍與監督 .....................................................................
1.1 信用服務機構資質 .........................................................................
1.2 信用證書、報告、標準、銘牌的法律責任...............................................
1.3 信用服務業務范圍 .........................................................................
1.4 信用服務機構監督 .........................................................................
2 法規、標準與規范 .....................................................................
2.1 法律法規 ..............................................................................
2.2 行業及國家標準 ............................................................................
2.3 行業規范與引索.......................................................................
3 信用認證的作用 ........................................................................
3.1 企業通過信用認證的作用 ............................................................
3.2 國家機關、安全投資區、社會團體通過信用認證的作用 .........................
4 認識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 ....................................................
4.1 簡述 ...................................................................................
4.2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特點 .........................................................
4.3 E-315:9000認證現狀 ..............................................................
4.4 E-315:9000認證要求 ..............................................................
4.5 E-315:9000認證費用 ..............................................................
5 信用服務機構認證規則 .....................................................................
5.1 認證規則概述 .........................................................................
5.2 信用服務機構職權 ........................................................................
5.3 信用服務機構保密制度 ...................................................................
5.4 信用服務機構對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
5.5 認證范圍 ..............................................................................
5.6 認證收費 ..............................................................................
5.7 認證合同 ..............................................................................
5.8 認證證書、信用報告 ................................................................
5.9 證書注冊與國內、國際互認備案 ...................................................
5.10 不屬于信用服務機構的責任 ............................................................
5.11 賠償 .................................................................................
5.12 轉讓 .................................................................................
5.13 組織的責任 .........................................................................
5.14 信用服務機構的責任 ....................................................................
5.15 認證審核及認證的批準 ............................................................
5.16 證書、標志的管理 .................................................................
5.17 證書、報告的變更 .................................................................
5.18 證書、報告的臨時失效 ............................................................
5.19 證書、報告的失效 .................................................................
5.20 證書、報告失效的執行 ............................................................
5.21 申訴 .................................................................................
5.22 更改 .................................................................................
5.23 注冊 .................................................................................
5.24 通知方式 ............................................................................
5.25 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社會監督 ............................................................
6 信用認證申請受理程序 ...............................................................
6.1 認證申請與受理 ......................................................................
6.2 信用調查與審核 ......................................................................
6.3 證書注冊與備案 ......................................................................
6.4 社會監督與管理 ......................................................................
6.5 認證申請受理工作流程圖 ...........................................................
7 行業及國家標準認證收費規則........................................................
7.1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 ................................................
7.2 315標志產品認證 ....................................................................
7.3 名牌品牌信用評價 ....................................................................
7.4 信用評級 ..............................................................................
7.5 分類信用評價 ..............................................................................
7.6 個人信用評價 ..............................................................................
7.7 網站信用評價 .........................................................................
7.8 兩類或多類組合認證 ................................................................
7.9 信用評價報告 .............................................................................
7.10 其他信用服務 ........................................................................
7.11 交通費及住宿費 .....................................................................
7.12 監督審核 .............................................................................
7.13 期滿重新認證 ........................................................................
7.14 收費時間 .............................................................................
8 信用證書、報告、標準、銘牌的法律責任..........................................
9 最新信用認證業務范圍 .............................................................
附錄A:信用證書、報告、標準、銅牌樣本
附錄B:合法信用認證 與 虛假榮譽評比 的區別
附錄C:合法信用標準 與 虛假信用標準 的區別
附錄D: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申請表
附錄E: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申報書
附錄F: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合同書
附錄G: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附錄H:五部委《關于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意見》
前 言
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中國信用服務行業已經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業態,國內信用服務機構能夠提供多種信用服務產品,縱向涉及信用服務產業鏈的各個環節,橫向涵蓋多個服務領域。經營業務主要包括:體系認證服務(包括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315標志產品認證等);信用評價服務(包括信用評級、合同信用評定、質量信用評定、服務信用評定、行業信用評定、廣告信用評定、信用風險評估、信用安全等級評估、個人信用評定、網站信用評定等);商業征信服務(包括企業征信、個人征信);信用管理服務(包括信用管理咨詢、信用管理培訓和商賬管理)以及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和保理等內容。
政府主管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建立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指導推進有關工作。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規定:要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范圍,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支持信用服務市場發展。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滿足全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
堅持“政府引導、行業自律、中介評價、社會監督”的原則,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積極引進先進、科學的信用標準和技術,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滿足市場需要。
發揮中國信用協會(公益組織)的行業自律、服務規范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健全負面信息披露制度、守信激勵制和實名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體系,提高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社會監督水平,形成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真正使失信者“一處失信,寸步難行”,最終形成體系完整、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
全國信用服務機構聯席會議辦公室
全國信用服務機構聯席會議辦公室(National Credit Institutions Orro,簡稱NCIO或聯席會)制度建立于2008年1月,為全國從事信用服務的同業信用服務機構組成的非營利非法人性質的會議。
聯席會的職責: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指導下,為信用服務機構搭建“課題研討、業務交流、聯誼協作、考察培訓、創新發展、自律維權”服務平臺,引導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本文件匯編對信用認證主體、信用服務業務等進行了規范,為信用服務機構規范運作提供相應依據,為信用產品使用方提供有關指導。
本文件匯編由中國信用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匯編于2008年2月首次發布。
溫馨提示:
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消費者協會建議:企業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資質、標準版權持有人授權的信用服務機構進行認證。
企業在決定是否申請信用認證之前,可以向任何一家信用服務機構免費索閱有關制度包括《信用服務機構認證規則》、《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文件匯編》、《IB/T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標準》、《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價標準》等各項規定和其它有關資料。
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文件匯編
1 經營資質、法律責任、范圍與監督
1.1 信用服務機構資質
信用服務機構(Credit authentication organization簡稱:CAO)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和相關部門授權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書、信用評估資格證書、備案證書、內/外審員資格證書、標準版權持有人授權證書)的專業信用服務機構。依據IB/T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規范對受審核方建立的信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認證,頒發“信用證書” 和“信用報告”。
1.2 信用證書、報告、標準、銘牌的法律責任
1.2.1 信用服務機構對頒發的“信用證書、報告、銘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1.2.2 信用服務機構對使用的“信用標準”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1.3 信用服務業務范圍:
信用服務業務范圍包含信用體系認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315標志產品認證;名牌品牌信用評價(如:名牌產品、知名品牌、著名品牌、馳名品牌、315知名品牌、315著名品牌、315馳名品牌)及地方品牌的信用評定;分類信用評價(如:信用評級、合同信用評定、質量信用評定、服務信用評定、行業信用評定、誠信經營示范單位評定等);個人信用評價(誠信企業家評定、誠信經理人評定、誠信誠信之星評定)等,還包括征信服務(企業征信、個人征信、信貸征信、其他征信),信用管理服務(信用擔保、保理、信用保險、信用衍生產品服務),其他信用服務(商賬管理、信用管理咨詢、信用管理培訓、信用法律顧問)和開展國際、國內間信用認證交流,信用認證互認與合作等。
1.4 信用服務機構監督:
信用服務機構(CAO)承諾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相關部門授權許可的信用服務范圍從事信用認證活動;僅在版權持有人授權的信用服務領域及業務范圍內使用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CCA9002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標準、315標志。接受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政府部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對其公正性實施社會監督。
1.5 信用認證原則:獨立、公正、公開、公平、監督
2 法律法規、認證標準、行業規范和依據
2.1 信用認證法規
2.1.1 2009年3月3日,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關于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意見》(商秩發〔2009〕88號)規定:積極發展信用銷售,鼓勵企業購買信用服務和產品,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滿足企業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務、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保監等部門,要高度重視信用銷售工作。
2.1.2 2008年8月12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發〔2008〕11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
2.1.3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政府收集起來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資源向社會開放。信息公開對經濟社會活動、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著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和指導作用。
2.1.4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務部《商貿企業信用管理技術規范》將企業信用細分為“社會信用”和“經濟信用”,據此對企業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2.1.5 2008年4月2日,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于2008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號)規定:嚴格清理規范,堅決糾正評比達標表彰和節慶活動過多過濫問題。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紀行為,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2.1.6 2007年3月1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規定:大力優化服務業發展結構,規范發展信用評估等商務服務業。
2.1.7 2007年3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規定:要加大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力度,培育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風尚。要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范圍,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支持信用服務市場發展。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滿足全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
2.1.8 2006年12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于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2號)規定:清理政府行政組織、新聞媒體、社團組織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信用機構按市場規則進行的評價活動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會協會、媒體名義收會費搞變相評比是違法亂紀行為。
2.1.9 2005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堅持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支持發展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認證認可、信息服務、管理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2.1.10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特別指出: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按照獨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學的標準對各類組織進行評價,由市場驗證,社會監督。
2.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為信用認證市場化發展清理了障礙。
2.1.12 整規辦及國資委發布的《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整規辦發〔2005〕29號)規定:商會 協會開展信用評價是行業內部的評價。僅限于會員內部,且自愿參加,不得公開宣傳,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評價贊助費,借信用之名牟利。
2.2 信用認證標準
2.2.1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國際信用標準)
2.2.2 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3 GB/T CCA9002個人信用評價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4 GB/T CCA9002品牌名牌信用評價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5 GB/T CCA9002:315標志產品認證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6 GB/T CCA9002信用風險等級評估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2.7 GB/T CCA9002信用安全等級評估標準(國家級行業標準)
2.3 行業規范與引索
2.3.1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證書和標識管理辦法
2.3.2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程序規則
2.3.3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原則
2.3.4 IB/T E-315:9002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
2.3.5 IB/T ISO:9002國際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2.3.6 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3.7 GB/T CCA9002個人信用評價標準
2.3.8 GB/T CCA9002品牌名牌信用評價標準
2.3.9 GB/T CCA9002:315標志產品認證標準
2.3.9 GB/T CCA9002信用風險等級評估標準
2.3.10 GB/T CCA9002信用安全等級評估標準
2.3.11 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級技術指標
2.3.12 GB/T CCA9002個人信用評級技術指標
2.3.13 GB/T CCA-001-2009企業信用信息數據規范
2.3.14 GB/T CCA-002-2009個人信用信息數據規范
2.3.15 GB/T CCA-003-2009商業征信準則
2.3.16 GB/T CCA-004-2009信用服務行業自律公約
2.3.17 GB/T CCA-005-2009個人信用評價行業標準
2.3.18 GB/T CCA-006-2009企業信用報告內容與格式規范
2.3.19 GB/T CCA-007-2009個人信用報告內容與格式規范
2.3.20 GB/T CCA-008-2009單位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1 GB/T CCA-009-2009個人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2 GB/T CCA-010-2009合同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3 GB/T CCA-011-2009質量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4 GB/T CCA-012-2009服務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5 GB/T CCA-013-2009誠信經營示范單位評定規范
2.3.26 GB/T CCA-014-2009誠信企業家/誠信經理人/誠信之星信用評定規范
2.3.27 GB/T CCA-015-2009單位網站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8 GB/T CCA-016-2009個人網站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29 GB/T CCA-017-2009廣告發布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0 GB/T CCA-018-2009行政機關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1 GB/T CCA-019-2009社會團體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2 GB/T CCA-020-2009金融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3 GB/T CCA-021-2009征信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4 GB/T CCA-022-2009認證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規范
2.3.35 GB/T CCA-023-2009人才信用等級評估規范
2.3.36 GB/T CCA-024-2009信用風險等級評估標準
2.3.37 GB/T CCA-025-2009信用安全等級評估標準
2.3.38 GB/T CCA-024-2009企業信用評價合同文本規范
2.3.39 GB/T CCA-025-2009個人信用評價合同文本規范
2.3.40 GB/T CCA-026-2009信用證書內容與格式規范
2.3.41 GB/T CCA-027-2009信用銘牌內容與格式規范
2.3.42 GB/T CCA-028-2009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2.3.43 GB/T CCA-029-2009信用證書認可備案管理辦法
2.3.44 GB/T CCA-030-2009國際信用體系多邊互認協議
2.3.45 GB/T CCA-031-2009企業聯合征信系統管理辦法
2.3.46 GB/T CCA-032-2009個人聯合征信系統管理辦法
2.3.47 GB/T CCA-033-2009信用服務機構合作框架協議
2.3.48 GB/T CCA-034-2009信用服務機構規范服務倡議書
3 信用認證的作用
3.1 企業通過信用認證的作用
3.1.1 承諾遵守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監督機制,直接證明了貴單位的信用度及誠信經營理念;
3.1.2 可以低成本有效地提高企業可信度和積累無形資產,減少市場開拓難度,提高銷售額與利潤;
3.1.3 可以充份利用非價格因素提高企業、產品市場競爭能力;
3.1.4 可以成功地與同等知名度品牌的同行業企業差異化;
3.1.5 增強信用交易能力,防止呆賬、壞賬、解決欠款追收問題,降低各類信用風險;
3.1.6 有助于金融證券機構提升對企業的評級,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增加資本市場;
3.1.7 塑造企業良好的信用品牌形象,有利于企業整合政府、供應鏈、市場等資源;
3.1.8 培養企業全員的信用觀念、提升企業自身的信用品質與信用能力;
3.1.9 可以建立起服務于銷售與財務控制的現代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3.1.10 建立起服務于企業戰略和可持續發展的危機應對機制和現代信息溝通機制;
3.1.11 可以運用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的爭議問題解決機制,高效低成本解決各類爭議問題;
3.1.12 可以在產品、包裝、說明、簡介、網絡、報紙、電視、移動、展覽會等各類媒體、場所公開廣告宣傳和合法使用信用認證證書和315認證標志。
3.2 國家機關、安全投資區、社會團體通過信用認證的作用
3.2.1 可以有效治理官僚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
3.2.2 可以提高的國家機關、安全投資區、社會團體可信度與公信力,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
4 認識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
4.1 簡述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是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簡稱E-315)頒布的世界上第一個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標準,是規范組織道德行為的一個信用標準。目前已被許多國家和地區普遍公認,該系列標準在全球具有廣泛深刻的影響。E-315:9000是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稱號,其中E-315是標準簡稱,中文含義是全球信用,9000是標準號。E-315:9000族標準主要是為了促進社會誠信和降低社會經濟交易成本而發布的,以其認證和管理的公正、公開性和對失信違約行為快速、嚴厲地懲罰而聞名,它是對各類組織誠信程度的一種認可、促進和保證,是經濟交易或其他活動中建立相互信任關系的基石。認證界內權威人士一致認為:E-315:9000將成為百年內最受社會重視的管理體系認證。
制定E-315:9000標準的起源是國際商業機構與審核機構達成的共識:一方面,審核領域在全球范圍內正在不斷擴展,有必要對社會信用進行審核;另一方面,在工商界也應確立與公眾相同的價值觀和道德準則。為此,需要制定社會信用標準或規范,并開展審核社會信用活動,從而誕生了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活動。
實施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的作用為:
1. 減少國外、國內客戶對組織評審,節省費用;
2. 更大程度地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3. 建立社會和國際國內公共信譽能力;
4. 使消費者對企業和產品建立正面情感;
5. 使合作者對本企業建立長期信心。
把來自組織內外部的信用風險作為組織經營與發展的規范,越來越受到組織的重視。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自2002年問世以來,受到了公眾極大的關注,在美歐工商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專家們認為,E-315:9000是繼ISO9000之后出現的又一個重要的社會性標準;通過E-315:9000認證將成為國際、國內市場競爭中的又一重要武器。有遠見的組織應未雨綢繆,及早檢查本組織是否履行了公認的社會信用標準?在組織運行過程中是否有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是否切實保障了利益關系人的正當權益?從而把握先機,迎接新一輪的世界性的信用經濟挑戰。
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是證明組織的信用管理體系與國際最先進的管理要求相一致。通過第三方認證, 向客戶和股東表明您通過實施內外部監督約束管理流程, 來確保公司運作尊重利益關系人權利,重視道德環境、法律環境、社會環境、技術環境,從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E-315:9000是一個全面的、國際通行的社會信用標準。該標準適合任何希望提供良好社會信用環境的組織。標準要求的核心內容是組織的任何經濟活動都符合基本的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動社會進步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使命要求,它要求組織確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動社會進步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使命,并按照已確立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使命處理各類問題,而且管理者準備為此負責。
E-315:9000以“誠信、自由、機會平等、承擔社會責任”為管理理念,以信用制度建設和誠信文化建設為手段。它要求組織管理團隊逐漸形成“誠信、自由、機會平等、承擔社會責任”的管理意識,逐漸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用制度和誠信文化。
E-315:9000以明確承諾為基礎,通過利益關系人對承諾履行的結果進行信用監督,通過識別和預防信用風險,達到防范內外部信用風險、提高組織效能的目的。標準為同時有下列需求的組織規定了信用管理體系的要求:
a) 防范來自內外部的信用風險;
b) 提高組織效率;
c) 獲得可持續發展!
E-315:9000的實施解決了其他體系避開的誠實守信這一敏感問題!提高一個企業對現存的和潛在的勞動者、消費者、合作者的吸引力。因為選擇那些有道德的、按承諾約定行事的公司,是勞動者、消費者、合作者的共同呼聲,更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企業通過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認證表明他們努力改善企業信用環境和承諾守信的意愿。
4.2 E-315:9000信用體系特點
E-315:9000族標準要求各類團體組織對利益關系人做出承諾或執行承諾時嚴格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并對是否遵循上述原則制定了組織信用管理體系。他的特點是:
1.要求高:它并不對組織的產品、服務提出具體的性能和指標要求,而是要求組織對產品、服務的質量與缺陷向客戶乃到社會負責,在銷售或服務過程中,都要誠實信用,不得欺騙和誤導客戶。
2.范圍廣:它的范圍不僅是產品、服務和客戶,而且包括組織的所有活動和利益關系人,比如其要求對投資人和內部員工誠實信用。
3.具有科學監督方法和快速、嚴厲處罰措施:它不僅制定了信用標準,而且制定了違反信用標準的責任。如果組織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致使利益關系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利益關系人可以非常便利地對其進行司法之外的信用公開投訴或永久曝光。
4.是一個爭議問題解決機制、危機處理和信息溝通機制:前者為組織增加了一個低成本的解決各類問題的方法;后者使組織及時得到各類投訴建議信息,為組織帶來改進和發展的機遇。鑒于 E-315:9000族標準中科學的監督方法和對失信違約者快速嚴厲的處罰措施,符合E-315:9000族標準已經漸漸成為國際上交易雙方的一種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說要做什么買賣,首先看你的誠信度,也就是你的信用管理是否達到了國際公認的標準。一個現代的企業,為了使自己的產品能夠占領市場并鞏固市場,能夠把自己產品打向國際市場,能夠長遠地發展下去,無論如何都要講究誠實信用,做一個對社會有益的組織。同時,基于客戶的要求,很多企業也都高瞻遠矚地考慮到市場的情況,主動把工作規范在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這個尺度上。由于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是一個信用保證機制,很多地方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都優先選擇獲得E-315:9000信用認證的企業。
4.3 E-315:9000認證現狀
E-315:9000在歐美國家中已進入高度認知時期,所以,在歐美市場上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及出口企業,逐漸推行用E-315:9000標準來檢驗組織的公信能力。
新加坡進口商在E-315:9000組織的授權下制定了《社會信用行為準則》,《準則》對供應商的社會信用行為審查相當嚴格。美國和法國、香港、意大利的進口商也正準備按著同樣的標準進行審查。供應商必須事先經過E-315:9000標準認證,否則將聯合抵制產品進口。
E-315:9000信用體系是繼ISO9000之后出現的又一個重要的社會性標準,最終必然是和ISO9000質量體系標準一樣獲得社會普及。信用管理學研究者一致認為:“E-315:9000”有潛力得到廣泛應用。因為它的最終受益者是全世界的消費者,因為批發商為了留住他們的零售客戶,會傾向選擇從講信用的工廠進貨。這是他們提供的另一種含義上的信用和一個賣點,表明認證只授予擁有“優秀工作標準的企業”。
4.4 E-315:9000認證要求
申請E-315:9000認證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證明你的公司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則;
2. 建立一套符合九大要素的文件化的信用管理體系,運行時間至少90天;
3. 至少有一次自我檢查的記錄。
正式審核的審核員必須在了解當地法律、社會關系的基礎上與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工人進行交流,要全面提供工廠的歷史記錄,評估人員可自由地與所有職工單獨談話,如果工廠的某些方面需要改進,審核機構會給受審核方補救的機會,評估小組肯定受審核方完全符合標準后,發給信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信用等級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每12個月復查一次。3年需申請延長一次。
4.5 E-315:9000認證費用
認證審核機構在收取認證審核費用時,除了考慮受審核方的規模、經營的復雜性和認證風險等因素外,不同的認證類型價格通常是不同的,認證機構報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收費類別
收費項目 |
體系認證、品牌認證、信用等級認證,行業信用認證 |
申請費 |
簽《信用認證服務合同》時收取 |
審核費按 |
未通過審核,審核費除辦公費外其余退還企業 |
注冊費 |
含證書費,加印證書需另外收費 |
監督審核費 |
每年一次,按規定的審核人天數計算 |
年費 |
每年交納一次 |
信用認證審核時間推薦表
受信方員工人數 |
初次審核人天數 |
監督審核人天數 | ||
總數 |
現場 |
總數 |
現場 | |
1-20 |
1-3 |
0.5-2 |
1 |
0.5 |
21-50 |
2-6 |
1.5-4.5 |
1.5-2 |
1 |
51-100 |
3-7 |
2.5-5 |
2 |
1-1.5 |
101-250 |
4-8 |
3-6 |
2.5 |
2 |
251-500 |
5-10 |
3.5-7 |
3 |
2 |
501-1000 |
6-12 |
4.5-9 |
4 |
3 |
1001-2000 |
7.5-15 |
6-12 |
5 |
4 |
2001-4000 |
9-18 |
7-14 |
6 |
5 |
4001-8000 |
10.5-21 |
8.5-17 |
7 |
6 |
8001以上 |
21以上 |
17以上 |
8以上 |
7以上 |
5 信用機構認證規則
5.1 認證規則概述
5.1.1 為有序、有效地對信用認證機構實施信用認證工作,特制定本規則。
5.1.2 本規則是信用認證機構”(以下簡稱:CAO),對授信組織實施信用管理體系認證、315標志產品認證、315品牌認證、信用等級認證、合同信用、質量信用、服務信用、行業信用認證和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
5.1.3 本規則的制定及解釋權歸全國信用服務機構聯席會(以下簡稱NCIO)。在擬對本規則作實質性修改之前,NCIO將及時通知有關各方并考慮有關利益各方的意見。
5.2 認證機構職權
信用認證機構(簡稱:CAO)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和相關部門授權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的專業信用認證機構,依據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規范對受審核方建立的信用管理體系進行審核認證,頒發“信用認證證書、信用等級證書” 和“信用認證報告”。
5.3 認證機構保密制度
信用認證機構(CAO)承諾把組織所有與認證有關的受控文件和信息視為秘密,做到“五個保密”。
5.3.1 信用認證機構(CAO)對在認證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的商業、技術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申請人的書面同意,信用認證機構(CAO)均不對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責任的除外。
5.3.2 信用認證機構(CAO)所有與認證工作有關的人員,包括所有參與認證活動的人員均須對在認證工作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的信息給予保密。
5.3.3 信用認證機構(CAO)應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請人申請信用認證的資料及文件;
b) 審核中所獲取的有關信息;
c) 申請人檔案;
d) 其它專門確定的保密信息。
5.3.4 在下列情況下,信用認證機構(CAO)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申請人的書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責任。
5.3.5 下列信息不屬于信用認證機構(CAO)保密范圍:
a) CAO在出版物上公布的關于獲準認證狀態的信息;
b) 某組織被認證、拒絕認證、暫緩認證、暫;虺蜂N認證資格、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的事實及認證范圍的詳細情況;
c) 申請人或獲得認證已公開或應公開的信息;
d) CAO從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有關申請人或獲證組織的公開信息。
5.4 認證機構對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5.4.1 為確保認證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信用認證機構(CAO)不對申請認證的組織提供咨詢服務,與任何咨詢機構也沒有共同的利益關系。不提供推薦及咨詢報價、對咨詢機構沒有任何與認證相關的承諾,咨詢和認證兩種業務無任何聯系。同時嚴格控制相關方的活動,以避免影響認證工作的公正性。
5.4.2 信用認證機構(CAO)獨立于咨詢機構和個人,CAO的審核員不得應組織之邀為其提供內部管理體系審核;曾在最近的一年內向擬認證的組織提供過咨詢或內部審核服務未滿一年的咨詢機構或認證審核員不能參與審核或其他認證。信用認證機構(CAO)不得將認證審核外包給咨詢機構。
5.4.3 信用認證機構(CAO)在方針政策制定、審核過程及認證決定等方面,充分體現和保證認證工作的公正性。
5.4.4 凡自愿提出申請,符合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信用認證機構(CAO)認證要求的組織,無論其規模、隸屬關系、經濟狀況如何,均有權獲得認證的權利。
5.4.5 信用認證機構(CAO)的認證決定由具備能力且未參與相關審核的注冊信用師、審計信用師作出。
5.4.6 當信用認證機構(CAO)需要以共同擁有所有權或合同安排的方式,與其他法律實體合作時,CAO將要求這些相關機構的活動也不得損害認證的保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5.4.7 信用認證機構(CAO)不接受任何影響認證工作公正性的經濟資助。
5.4.8 信用認證機構(CAO)的認證相關人員,在參與認證決定、從事審核或處理申、投訴前均須簽署“公正性與保密聲明”,承諾遵守各項公正性及保密守則,主動報告本人及所在機構與工作對象之間存在的或潛在的行政、經濟、商務等方面的利害關系,并對公正性相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赡軐援a生威脅的,應對這些信息進行分析,凡有利益沖突可能的人員均應主動回避,在能夠證明沒有利益沖突之后再使用這些人員。
5.4.9 信用認證機構(CAO)要求所有可能影響認證過程和結果的人員客觀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可能損害認證公正性的商業、財務和其他壓力的影響。
5.4.10 當某種關系對信用認證機構(CAO)認證活動的公正性構成不可接受的威脅時,CAO不提供認證。
5.4.11 信用認證機構(CAO)的服務向所有申請人開放,不附加過分的財務或其它條件。不以申請方的規;蚴欠袷悄骋粎f會或社團的成員、已認證組織的數量作為提供認證服務的條件。
5.4.12 信用認證機構(CAO)不對另一認證機構的管理體系認證活動進行認證。
5.5 認證范圍
信用認證機構(CAO)將嚴格遵守CCA認可互認規則的要求,只在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相關部門授權的許可范圍內提供信用認證服務。
5.6 認證收費
信用認證機構(CAO)嚴格按照《認證機構公平竟爭規范—信用管理體系認證價格規定》規定的價格要求向申請者公開報價,并嚴格執行全國信用服務機構聯席會(NCIO)發布的“信用認證收費參考標準”,杜絕各種高收費或壓價競爭行為。收費有關程序見《信用認證收費規則》。
5.7 認證合同
信用認證機構(CAO)必須按照全國信用服務機構聯席會(NCIO)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向申請者簽定《信用認證服務合同》,保障申請方的合法權益。
5.8 認證證書、信用報告
信用認證機構(CAO)根據組織自愿申請的原則,根據認證程序完成各項認證步驟,對受審核方的體系評定合格后,頒發相關認證證書和信用報告,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及時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和其他指定媒體上對外公布獲證單位檔案并保持最新。
5.9 證書注冊與國內、國際互認備案
對通過信用認證機構認證的組織由審核機構或授權審核機構技術委員會批準給予證書注冊,并由技術委員會報CCA(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多邊承認協議成員國組織機構)互認備案和對外公告,經過注冊和備案的認證證書具有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多邊承認協議成員國組織間國際互認的效力。
5.10 不屬于認證機構的責任
組織在進行認證或提供服務中違反本規則或違反《信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而導致的損失,信用認證機構(CAO)和注冊審核單位及備案部門將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這些損失包括客戶要求的索賠,利潤、業務、信譽等方面的下降。
5.11 賠償
由于組織違反本規則及《信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而引起對信用認證機構(CAO)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由組織承擔。這些損失包括法律費用、利潤、業務、信譽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爭端、民事訴訟、客戶索賠等。由于CAO工作人員、審核員和技術專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職而給組織造成損失的,由CAO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收取的認證費用。
5.12 轉讓
組織不得轉讓或以其它方式改變信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權。
5.13 組織的責任
5.13.1 組織應自覺遵守本規則。
5.13.2 在申請書上簽名蓋章以聲明和確認組織將遵守本規則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同時確保所填信息的真實性。
5.13.3 組織應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并在申請書、調查表上說明認證所涉及的范圍等。
5.13.4 應向信用認證機構(CAO)提供管理體系受控文件(宜在現場審核前一個月提交以便進行文件評審)。
注:組織應以文件化的規定確保其管理評審和覆蓋全體系的內部信用審核且至少以每兩次之間間隔不超過一年的頻率有效開展,并能證明在安排審核之前,已進行了一次覆蓋體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內部審核。
5.13.5 在審核進行期間,不要對已批準發布的文件作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書面呈報信用認證機構(CAO),說明這種更改對組織的認證和認證證書、信用報告不產生影響。
5.13.6 組織信用管理體系的較大更改應及時通知信用認證機構(CAO)。
5.13.7 組織在依據認證證書、信用報告供應及銷售時,要確認信用認證機構(CAO)頒發的證書、報告所包括產品、服務的范圍。
5.13.8 組織在向客戶提供超出認證范圍的產品和服務時,應清楚地加以說明認證的范圍,以避免誤導。
5.13.9 組織應與信用認證機構(CAO)建立聯系,定期進行信息通報(詳見信息通報制度)。證明組織的體系在認證范圍內正常運行,證實組織將承擔責任至證書、報告使用權終止。同時應及時向信用認證機構(CAO)通報發生的信用事故、顧客重大投訴等情況。
5.13.10 在認證證書、信用報告有效期屆滿之前,組織若希望繼續持有信用認證機構(CAO)頒發的認證證書,則應向信用認證機構(CAO)做出書面復評申請并簽訂《信用認證復評合同》,及時接受信用認證機構(CAO)內審員和外審員對組織的復評審核。
5.13.11 組織應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負責與信用認證機構(CAO)進行與認證管理有關工作的聯系。在信用認證機構(CAO)的代表每次訪問中負責陪同,該代表簽署的有關認證的文件應是有效的。
5.13.12 自覺交納認證及監督費用、年檢費。
5.14 認證機構的責任
5.14.1 受理組織信用管理體系認證、315品牌認證、信用等級認證及個人信用認證等申請并負責實施審核。
5.14.2 頒發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布認證單位檔案及體系認證所覆蓋的范圍。
5.14.3 對獲得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的組織進行監督,按“監督審核程序”派審核組定期到組織中監督,一年至少一次(見《監督審核程序》)。根據認證范圍檢查程序運作及其所提供的認證服務、認證證書、認證報告、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認證規則遵守情況、顧客投訴情況、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等。第一次監督在初審結束后的8-10個月進行,其后監督的間隔為10-12個月。
5.14.4 不泄露與組織有關的機密。
5.14.5 及時通知組織有關客戶對其的投訴信息,并就此進行調查。
5.14.6 認證標準的更改應及時通知組織。
5.15 認證審核及認證的批準
在受理申請方認證申請后,信用認證機構(CAO)將于約定現場審核之前的半個月至7天之間向組織發出《審核員派出令》、《文件檢查報告》、《審核計劃》等文件。組織對審核就信用管理體系文件及活動所提出的不符合項制訂實施有效的糾正措施,并經審核組驗證滿意后,CAO向審核機構或授權審核機構技術委員會推薦組織認證注冊。認證的批準權歸審核機構或授權審核機構技術委員會。
在審核過程中,會關注組織的體系是否符合法規的要求,如出現信用事故、結構投訴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過程中出現不合格,或不具備相應的資質、不符合行政許可的要求等,審核組將終止審核,不予推薦認證注冊。
5.16 證書、標志的管理
5.16.1 認證證書、認證標志是信用認證機構(CAO)的合法授權擁有者,任何人或機構未經授權不得隨意使用認證標志,否則為違法行為。
5.16.2 組織在取得認證合格后,可以在商務活動,標書,其它宣傳材料,網絡、電視、報刊、移動媒體,展覽會議等上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信用報告。
5.16.3 證書、標志的使用詳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5.17 證書、報告的變更
在認證證書、信用報告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內容的變更。
5.17.1 認證范圍(包括產品/服務)變更。
5.17.2 獲證方的名稱、地址因合法理由變更。
5.17.3 認證標準變更
屬以上情況之一的,獲證方應:
1)向信用認證機構(CAO)提出變更申請。
2)接受對變更范圍的審核(簡單的名稱變更等可不做審核)。
3)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信用認證機構(CAO)按規定接受申請、進行審核、審定、換發證書、報告,獲證方在領取新證書、報告的同時將原證書、報告交回信用認證機構(CAO)。
認證/復評/監督審核中,在受審核方的某個可與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服務、產品等管理體系發現嚴重不符合項時,經受審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導致認證范圍的縮小。
5.18 證書、報告的臨時失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認證機構(CAO)將暫停組織使用CAO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和認證標志:
5.18.1 組織未經信用認證機構(CAO)批準,對獲準認證的體系進行了更改,并且該項更改將影響到組織的體系認證資格。
5.18.2 獲證組織沒能遵守其同信用認證機構(CAO)簽訂的認證/復評合同的條款。
5.18.3 信用認證機構(CAO)認為獲證組織沒能保持和履行本規定的要求。
5.18.4 獲證組織未能如期交付監督審核費,且指出后未及時糾正。
5.18.5 無恰當的理由推遲監督審核,以至于間隔期超過12個月以上,仍未能實施監督;颢@證組織暫停經營超過3個月以上,經信用認證機構(CAO)同意推遲1-3個月(兩次審核間隔不超過12個月)仍不能恢復經營。
5.18.6 獲證組織對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和認證標志等的使用不符合信用認證機構(CAO)的規定,且未實施及時有效整改的。
5.18.7 監督審核或不定期抽查中發現不符合,在預定期限內沒有整改完畢,但嚴重程度尚不能構成撤銷體系認證資格的。
5.18.8 獲證組織出現信用事故處于整改期間。
獲證組織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項不符合而被暫停認證資格后,能及時將不符合糾正,并向信用認證機構(CAO)提出復查申請者,審核部安排審核組對其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或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項已得到有效的糾正,可恢復其認證注冊資格。
5.19 證書、報告的失效
5.19.1 撤銷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認證機構(CAO)應撤銷認證證書、信用報告持有者使用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和認證標志的資格,收回認證證書、信用報告:
a) 暫停體系認證資格的通知發出后,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認證證書、報告持有者未按規定要求采取適當糾正措施的。
b) 監督審核或不定期抽查中發現證書、報告持有者存在嚴重不符合或嚴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經指出后,未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c) 出賣或轉借認證證書、信用報告、認證標志的。
d) 用戶及相關方普遍反映存在嚴重信用問題,或存在嚴重投訴情況,造成嚴重后果并經信用認證機構(CAO)調查屬實的。
e) 發生其他構成撤銷認證資格情況的。
被撤銷體系認證資格的組織,一個財政年度(十二至十八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信用認證申請。
5.19.2 注銷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的條件
對于獲證組織因某種原因而不愿繼續持有信用認證機構(CAO)認證證書、信用報告并提出注銷證書申請時,信用認證機構(CAO)接受其申請,并在該組織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檔。
5.20 證書、報告失效的執行
終止或限制組織證書的決定將由信用認證機構(CAO)做出。決定、理由及處理范圍以書面形式通知組織。對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的終止,若組織沒有提出申訴或申訴無效組織應立即自覺執行,并在該組織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檔。
5.20.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證書、報告和認證標志及與認證有關的其它材料。
5.20.2 停止含有認證意義的業務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與CAO有關聯的表示。
5.20.3 通知所有以認證證書、信用報告為合同條件的客戶,該證書、報告失效。
5.21 申訴
組織對信用認證機構(CAO)做出的決定(包括不予認證,證書、報告失效等)不滿意時,可向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NCIO)提出申訴。
5.21.1 信用認證機構(CAO)自收到申訴至做出決定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訴方。
5.21.2 組織對處理決定仍不滿意時,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NCIO) 申訴,并準備各種所需文件、材料。
5.21.3 組織對全國信用服務機構聯席會 (NCIO)處理結果仍不滿意時,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CCA認證認可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法院起訴。
5.22 更改
本規則由審批機構(CCEC)技術委員會進行更改,報全國信用機構聯席會(NCIO)批準后發布。當更改不影響組織的認證標志及證書、報告的使用,可不通知組織。當更改本規則并要求組織符合新規則時最少于正式執行的三個月前通知組織。
5.23 注冊
認證證書將在信用認證機構(CAO)對認證/復評中提出的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進行了滿意驗證后的5—30天內頒發。信用認證機構(CAO)隨時向公眾開放備查注冊組織的資料 (組織名稱、所認證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證書的有效期等)并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布認證單位檔案。獲證組織可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及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開查詢獲證單位檔案。
5.24 通知方式
信用認證機構(CAO)依據本規則發出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并有信用認證機構(CAO)負責人簽名,通知送發或郵寄到組織。
5.25 對認證機構的社會監督
信用認證機構(CAO)接受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政府部門和中國信用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誠信企業網等社會組織對其公正性實施社會監督。
6 信用認證申請受理程序
6.1 認證申請與受理
企業在決定是否申請認證之前向任何一家信用認證機構(CAO)索取有關制度的住處包括《信用機構認證規則》、《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文件匯編》、《IB/T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標準》、《GB/T CCA9002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各項規定和其它有關資料。
信用認證機構(CAO)收到申請方的《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申請表》后,將對申請方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包括《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申報書》填報的各項內容是否完整和正確及信用手冊的內容總體上是否符合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相應標準的要求等。經審查若符合規定的申請要求,決定接受認證申請,由信用認證機構(CAO)向申請方發出“受理申請書”,雙方簽訂《信用認證合同》,并通知申請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6.2 信用調查與審核
信用認證機構(CAO)指派外審員和審核員實施調查與審核工作,包括申請文件審查、現場檢查前的準備,到企業現場進行評定等。
6.3 證書注冊與備案
信用認證機構(CAO)向批準注冊機構技術委員會提交“信用認證報告(包括受審核方反饋信息單)” ,通過CCA互認備案后由認證機構頒發認證證書和信用認證報告。
6.4 社會監督與管理
在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及其他的指定媒體上公布認證單位檔案,向社會公告,接受外部監督。在證書的有效期內,審核機構每年對認證單位至少進行一次監督審核,根據認證單位的信用體系運行情況,按規定分別予以保持、暫停及注消/吊銷企業的信用體系認證證書。
6.5 認證申請受理工作流程圖
7 行業及國家標準認證收費規則
根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等六部委印發《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介格[1999]2255號)、《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發布使用辦法》(中信協[2010]18號)等文件規定,經全國信用服務機構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冶區、直轄市信用服務機構在提供評估報告等相關信用產品和服務過程中,可向委托單位(委托人)收取信用等級評估費用,各執行單位應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程序或業務規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自覺接受物價、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7.1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3年):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管理因素復雜程度和星級認證、安全投資區、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認證的不同,審核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7.1.1 企業
1.員工人數在20人以下,審核價為18000元
2.員工人數在21-50人,審核價為21000元
3.員工人數在51-100人,審核價為25000元
4.員工人數在101-250人,審核價為30000元
5.員工人數在25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500元。
說明:每增加一個審核星級認證,認證收費最少增加1000元。
7.1.2 安全投資區
審核價為縣級2.8萬元,市級3.1萬元,省、直轄市、自治區3.5萬元。
7.1.3 社會團體
審核價為縣級1.5萬元,市級1.8萬元,省、直轄市、自治區2.2萬元。
7.1.4 國家機關
審核價為縣級10萬元,市級20萬元,省、直轄市、自治區30萬元。
7.2 315標志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3年):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產品或服務風險復雜程度因素的不同,分別設定審核價:
7.2.1 單型號產品或服務:審核價為30000元
7.2.2 每增加一個審核產品或服務,認證收費增加5000元。
7.3 名牌品牌信用評定(證書有效期3年):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產品或服務風險復雜程度因素的不同,由各信用評價機構分別設定審核價。
7.3.1 315知名品牌:審核價為30000元
7.3.2 315著名品牌:審核價為50000元
7.3.3 315馳名品牌:審核價為70000元
7.3.4 中國名牌
7.3.5 中國知名品牌
7.3.6 中國著名品牌
7.3.7 中國馳名品牌
根據《品牌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和《品牌名牌信用評價規范》規定,申請品牌名牌信用評定及地方品牌信用評定的企業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符合所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2) 品牌、名牌在國內同行業或市場擁有一定知名度;
3) 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
4) 產品按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組織生產;
5) 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要求),未出現重大信事故。
6)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ISO9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未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7) 企業信用評價為AAA級。
8) 主要經濟指標與上年度相比不下降。
9) 經營狀況良好,主營業務不虧損。
10) 申報產品已擁有或已申請注冊商標。
11) 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較高。
12) 企業已形成良好的誠信文化與社會形象。
7.4 企業信用評級:
7.4.1 A級信用企業
7.4.2 AA級信用企業
7.4.3 AAA級信用企業
7.4.4 AAAA級信用企業
7.4.5 AAAAA級信用企業
7.5 分類信用評價:
7.5.1 重合同守信用單位 (A級、AA級、AAA級)
7.5.2 質量、服務誠信單位 (A級、AA級、AAA級)
7.5.3 重質量守信用單位 (A級、AA級、AAA級)
7.5.4 重服務守信用單位 (A級、AA級、AAA級)
7.5.5 XX 行業(A級、AA級、AAA級)誠信單位
7.5.6 誠信經營示范單位 (A級、AA級、AAA級)如:食品行業AA級誠信單位
7.5.7 其他約定認證
7.6 個人信用評價:
由信用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整。
7.6.1 中國誠信企業家
7.6.2 中國誠信經理人
7.6.3 中國誠信之星
7.7 網站信用評價:
7.7.1 門戶網站:審核價為10000元
7.7.2 企業網站:審核價為5000元
7.7.3 個人網站:審核價為1000元
7.8 二類或多類組合認證:根據國辦發〔2007〕17號文件規定和《商務部等五部委關于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意見》第二條、第五條要求,針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享受多個單體系認證審核價之和25%的優惠政策。
7.9 信用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7.9.1 基本信用報告
7.9.2 標準信用報告
7.9.3 商業信用報告(招標投標、信用貸款)
7.9.4 專項資信調查報告
7.9.5 投資融資信用報告:根據申請風險評估組織復雜程度因素不同收費:內資企業為3~5萬元人民幣,外資企業5~10萬元人民幣。
7.9.6 商賬追收:10萬元以上30%、100萬元以上25%、500萬元以上20%、1000萬元以上18%。
7.10 其它信用服務:分別設定全國平均價(由信用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整)。
7.11 交通費及住宿費
審核組來往企業和相關單位的交通費及住宿費;其他費用如質量檢測、驗證取證等;由企業負責報銷。
7.12 監督審核
認證證書注冊后,在三年有效期內,由審核機構進行年度監審,年度審核間隔不超過12個月。
7.13 期滿重新認證
證書到期需要重新認證的組織,必須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與信用認證機構(CAO)重新簽定認證合同。
7.14 收費時間
7.14.1 認證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
7.14.2 監督審核費用在每次監督審核前30日內支付。
7.14.3 證書加印費在加印證書之前支付。
8 認證服務內容:
8.1 證書、報告、銅牌、標識(國家承認,國際互認,電子注冊,網上查詢):
8.1.1 行業及國家標準認證合同書:1份
8.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信用評價證書:1份
8.1.3 企業信用評價報告:1本
8.1.4 企業信用銘牌:1塊
8.1.5 宣傳標識志:有
8.1.6 網站電子標識:有
8.2 商業推廣服務(節省高額廣告費):
8.2.1 Google、百度、315soso免費商業推廣
8.2.2 提供誠信商務平臺(自主信息發布)
8.2.3 提供組織機構信用碼(國際標準)
8.2.4 錄入中國社會信用記錄中心
8.2.5 省、自治區、直轄市1300余家誠信網絡媒體推廣
8.3 信用管理服務(組織有要求時):
8.3.1 信用管理手冊編制(E-315:9000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用戶)
8.3.2 信用管理人員培訓(頒發企業信用管理師證書)
8.3.3 信用法律顧問服務
8.3.4 企業信用營銷策劃
8.3.5 信用管理顧問服務:
1.信用管理體系建立與信用部門設立
2.事前風險防范
3.事中風險控制
4.事后降低風險
5.信用商務平臺建立
9 最新信用評價業務范圍
序號 大類 大類名稱 備 注
1 01 農業、漁業
2 02 采礦業及采石業
3 03 食品、飲料和煙草
4 04 紡織品和紡織制品
5 05 皮革及皮革制品
6 06 木材及木制品
7 07 紙漿及紙制品
8 08 出版業
9 09 印刷業
10 10 焦炭及精煉石油產品制造
11 12 化學品、化學制品制造及纖維
12 13 藥品
13 14 橡膠和塑料制品
14 15 非金屬礦物制品
15 16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他
16 17 基礎金屬及金屬制品
17 18 機械及設備
18 19 電子及光學設備
19 20 造船業
20 21 航空航天
21 22 其他運輸設備
22 23 其他未分類制造業
24 回收業
23 25 供電業
24 27 供水業
25 28 建設業
26 29 批發和零售業、汽車、摩托、個人及家庭用品的修理業
27 30 賓館及餐館
28 31 運輸、倉儲和通信業
29 32 金融中介、房地產和租賃
30 33 信息服務
31 34 工程服務
32 35 其它服務
33 36 公共行政管理
34 37 教育
35 38 健康和社會工作
37 39 其他社會服務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信用服務機構名錄
(略)
11 信用證書樣式
(略)
12 信用報告樣本
(略)
附錄A:“合法信用認證”與“虛假榮譽評比” 的區別
|
對比項 |
合法信用認證 |
虛假榮譽評比 |
1 |
名稱 |
經國家工商部門批準成立的信用公司或事務所 |
打著政府部門、商會、學會、協會、媒體等名義非法評比。 |
2 |
經營范圍 |
有經營項目或授權許可 |
無營業執照或無經營項目 |
3 |
法律、法規 |
1、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 2、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
見附件相關文件 |
4 |
認證標準 |
有。國際通用,受版權保護。 |
<, TD>
|
5, |
認證合同 |
簽訂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
不簽合同,逃避法律責任。 |
6 |
認證證書 |
,
合法,受法律保護。 |
非法,不受法律保護。 |
7 |
證書備案 |
有。 |
無。 |
8 |
認證報告 |
有,可查詢。 |
無,或虛假不可查詢。 |
9 |
認證發票 |
國家統一稅務發票(項目:信用認證)。 |
不開發票或虛假發票。 |
10, FONT> |
有。
|
無。 | |
11 |
信用檔案 |
網上公開。 |
不公開。 |
12 |
公 信 力 |
認證證書、認證報告、信用檔案、認證標準、發票等合法。 |
虛假證書等,不合法 |
13 |
社會影響 |
積累企業信譽資本,提高誠信企業知名度、美譽度和綜合競爭力。 |
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形象,擾亂社會秩序。 |
附:相關文件 |
文件一、國務院糾風辦《關于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2號)規定:清理政府行政組織、新聞媒體、社團組織舉辦的各類評比活動。經批準的信用機構按市場規則進行的評價活動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會、協會名義收會費搞變相評比是違法亂紀行為。 文件二、全國整規辦及國資委《關于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整規辦發〔2005〕29號)規定:商會 協會開展信用評價是行業內部的評價,僅限于會員內部,且自愿參加,不得公開宣傳,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評價贊助費,借信用之名牟利。 |
國辦發〔2007〕17號
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方向和目標。我國“十一五”規劃提出,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2007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進一步提出,以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為重點,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
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當前,惡意拖欠和逃廢銀行債務、逃騙偷稅、商業欺詐、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現象屢禁不止,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對于打擊失信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群眾權益,推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幾年,一些部門和地區相繼開展了多種形式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傮w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面對新的形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加強協調,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順利進行。
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法制為基礎,信用制度為核心,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政府推動、培育市場,完善法規、嚴格監管,有序開放、維護安全”的原則,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最終形成體系完整、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
結合我國實際,明確長遠目標、階段性目標和工作重點,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政策,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加大組織協調力度,促進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務資源,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要堅持從市場需求出發,積極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市場,改善外部環境,促進競爭和創新。要抓緊健全法律法規,理順監管體制,明確監管責任,依法規范信用服務行為和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滿足市場需要,維護國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業信用記錄,推進行業信用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涉及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是社會信用關系發展的基礎,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相適應。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我國市場經濟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推進行業信用建設。
行業信用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促進企業和個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場約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稅”、“金關”等管理系統,完善納稅人信用數據庫,建立健全企業、個人偷逃騙稅記錄。要實行合同履約備案和重大合同鑒證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約信用記錄,依法打擊合同欺詐行為。要依托“金質”管理系統,推動企業產品質量記錄電子化,定期發布產品質量信息,加強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管理。要繼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和價格信用建設。要發揮商會、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信用建設和行業守信自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工作需要,抓緊研究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實行內部信用分類管理,健全負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勵制度,提高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水平。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及時溝通情況,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設和完善以組織機構代碼和身份證號碼等為基礎的實名制信息共享平臺體系,形成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真正使失信者“一處失信,寸步難行”。
四、加快信貸征信體系建設,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是社會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為切入點,進一步健全證券業、保險業及外匯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統,加強金融部門的協調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促進金融業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穩步推進我國金融業信用體系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支持信貸征信體系的建設和發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資源,加強信用建設和管理。信貸征信機構要依法采集企業和個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務。
五、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穩妥有序對外開放
要加大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力度,培育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風尚。要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范圍,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支持信用服務市場發展。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滿足全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
政府信息公開是信用服務市場發展的基礎。各部門、各地區在保護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推進本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充分利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改善地方信用環境,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本著節約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則,積極探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效方式和途徑。
在嚴格監管、完善制度、維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漸進、穩步適度地開放信用服務市場,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關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則,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信用服務中涉及信息保護要求高的領域不予開放。
六、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組織領導
完備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體系,是信用行業健康發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競爭,有利于公共服務和監管,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關法律法規。要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的原則,促進信用服務行業健康發展。要嚴格區分公共信息和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信息安全的關系,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要加快信用服務行業國家標準化建設,形成完整、科學的信用標準體系。
透明高效的監管體制是信用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為加強統籌協調,由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建立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指導推進有關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監管的原則,根據具體業務范圍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日常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有關部門要依法嚴格市場準入,監督和管理信用服務機構,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市場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濫用信用信息,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秩發〔2009〕第88號
關于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銀監局、保監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信用銷售的重要意義
信用銷售是企業通過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單位或個人銷售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方式,是市場經濟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態,是生產經營者相互之間、以及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當前,受世界金融和經濟危機沖擊,我國經濟發展面臨嚴峻挑戰,擴大內需、促進消費、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成為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發展信用銷售,有助于擴大國內需求,刺激消費增長;有助于加快資金周轉,提高經濟運行效率;有助于豐富融資途徑,促進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協調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有助于優化市場信用環境,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要把信用銷售作為擴大內需、保證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積極予以推動。
二、推動信用銷售全面健康發展
發展企業之間的信用銷售,使賣方企業通過信用銷售提前鎖定目標市場,擴大銷售規模;使買方企業以較少的資金投入和較長的支付周期,擴大采購規模,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發展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用銷售。在銀行消費信貸的基礎上,鼓勵大型零售企業向消費者直接開展信用銷售,鼓勵零售企業與商業銀行、信用擔保公司合作開展各類信用銷售業務,擴大即期消費。
三、建立完善信用銷售的風險防范分擔機制
防范分擔信用風險,是確保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關鍵。要根據不同行業和領域的具體情況,引導和推動企業健全信用風險評估與決策、客戶信用檔案、應收賬款管理等信用銷售風險管理制度,科學利用各種風險管理工具。在不損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企業購買信用服務和產品;探索企業信用交易數據交換共享機制,匯集和分析客戶的應收賬款等交易數據和相關信用信息。
促進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的發展,通過專業服務,幫助企業科學評價客戶信用,作出正確決策;在發生信用風險時,保險機構按照約定及時賠付,減少企業損失。引導保險公司通過規模經營、科學管理降低承保風險和成本,減輕企業保費負擔。鼓勵企業購買信用保險,國家對中小商貿企業給予適當支持。
四、發展適應信用銷售特點的融資模式
加強對信用銷售的融資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企業、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發展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降低自身信貸風險,幫助企業解決信用銷售中的融資困難。鼓勵商業銀行針對信用銷售特點,創新擔保方式,發展動產、倉單、應收賬款等質押貸款,發展保理等新型融, 資業務。
五、促進和規范信用銷售相關服務業的發展
要規范商賬追收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應收賬款追收、管理的規范化和專業化;開展商業保理業務試點,促進應收賬款流轉;發展資產處置服務業,促進抵債資產流轉;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服務產品,滿足企業信用管理需求。
六、周密組織,加強領導,穩步推進
各地商務、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保監等部門,要高度重視信用銷售工作,依據地區和行業特點,深入研究,跟蹤指導,統籌安排,穩步推進;加強對信用銷售和信用風險管理的宣傳培訓;加強信息溝通,將信用銷售發展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反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