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行政監管部門、招投標企業、相關企業和個人:
近期發現,深圳地區有不法公司及不法分子假借北京中美華盛國際信用評價事務所、國眾信用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名義和法定信用證書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各大網絡平臺騙取客戶信任,并借此偷梁換柱向PCO行業客戶提供虛假證書,由此造成眾多負面影響,請各PCO同行不要輕易上當受騙。
此事由深圳市佰億通信用評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振)制作虛假授權書騙取客戶信任,并嫁接做假證獲利,其制造虛假證明文件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我們將進一步聯合深度調查,并追究散布虛假信息者、制做虛假證書者的法律責任。
在此,北京中美和國眾信用聯合發布聲明:我們從未授權深圳市佰億通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及劉振代理我所(公司)任何法定信用產品,所有涉及我所(公司)名義對PCO行業的產品、合同、授權均為虛假,無效任何法律效力,特此法律聲明!
同時,提請廣大企業和客戶注意,凡發現深圳市佰億通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及劉振等人向社會提供虛假證書,請及時向工商、公安部門舉報,向我們舉報經核實有獎(舉報郵箱:ccia614@163.com)。
附件:部份假證書、假銅牌
北京中美華盛國際信用評價事務所法務部
國眾信用認證中心有限公司法務部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1:虛假授權書
附件2:虛假證書、虛假銅牌大曝光
虛假網站:http://www.chinacqcs.org/index.asp
虛假賣牌機構:中國質量認證監督管理中心、中國企業信用評估中心
使用虛假信用、虛假證書、虛假榮譽、虛假宣傳、虛假證明和偽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支持依法設立的信用評價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向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服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說明: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和電子商務評價證書等信息)。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提利用廣告或其它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它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八、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按照《政府工作報告》決定:對出具假報告、假認證等加大打擊力度,嚴懲違背誠信行為。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報告、資信評估、信用評級、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各類假認證、假評級、虛榮譽、假報告、假證書、假銅牌等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一、超越經營范圍行為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如果競爭對手知道實名舉報的話你有可能獲得的利益被收繳(非法經營所得)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假證書、假榮譽)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