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整頓營銷信息發布秩序堅決制止亂排序、亂評比行為的通知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行業組織和市場調查機構擅自以排序、推薦、認定、上榜、抽查檢驗、對比實驗、宣傳介紹、統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形式(以下簡稱排序活動),隨意向社會發布缺乏有效依據的“排行榜”和“推薦品牌”等企業營銷信息,實際上是對企業搞評比或變相評比活動,以此向企業索取高額費用。這些排序活動嚴重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不僅干擾了企業正常營銷活動,增加了企業負擔,助長了弄虛作假不正之風,而且對消費者造成欺詐和誤導,嚴重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形成,社會各方面反映強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廳字〔1996〕10號)等文件的精神,為減輕企業負擔,正確引導消費,為企業營銷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準,現就整頓營銷信息發布秩序,堅決制止亂排序、亂評比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各種排序評比活動。各地區、各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單位、企事業單位及民間組織正在舉辦的對企業商品、服務等綜合評介、帶有排序、評比性質的企業和商品信息發布活動和假借宣傳國家監督抽查合格產品及生產企業的名義向企業收費的活動一律立即停止,并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已收取的費用要立即如數退還,不能退還的由物價部門沒收上繳財政。同時,堅決制止在產品銷售中亂發證和重復檢查,禁止以各種名義介入企業產品銷售活動。新聞單位對上述帶有排序評比性質的企業營銷信息發布活動不得進行宣傳報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發布含有上述內容的廣告。
二、嚴格規范信息發布渠道。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7〕1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1996〕10號文件的要求,今后凡舉辦各類帶有排序評比性質的企業營銷信息發布活動,須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統一歸口國家經貿委從嚴審查,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企業營銷信息發布活動的監管,盡快研究制定對企業營銷信息發布活動的管理規定,包括歸口審查辦法、市場調查項目設置條件、主辦單位資格認定、申報審批程序、調查范圍以及宣傳報道等。對于經過批準的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市場調查信息發布活動,應以政府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一律不得向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收取費用或變相收費。
三、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對非法進行排序評比活動,擅自向社會發布統計調查結果,進行廣告宣傳,甚至進行欺詐活動的主辦單位,有關部門要按照《統計法》、《廣告法》、《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決予以查處。對于冒用國家機關的名義進行認證、發布或超越經營范圍進行市場調查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依法懲處。對在排序、評比過程中向企業收費或變相收費的行業組織或市場調查機構,要按亂收費由物價部門查處。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企業要加強營銷工作,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對未經批準舉辦的排序評比活動,有關企事業單位要自覺進行抵制,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同時,要切實改善和加強營銷管理,大力提高營銷水平,進一步確立以質量、服務贏得市場的觀念,在公平競爭中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能力,不給各類亂排序亂評比活動以可乘之機。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公平競爭的營銷環境對于推動企業加強營銷、促進脫困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對本地區、本行業有關亂排序、亂評比活動的清理整頓工作,搞好自查自糾,并將清理整頓結果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區、部門和企業,要嚴肅查處,并追究主辦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19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