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指出,信用是以償還為條件的付出,即貨幣或商品有條件讓渡的獨特運動形式。
一般而言,經濟學意義上的信用是指,建立在授信人對受信人償付承諾的信任的基礎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獲得商品、服務或貨幣的能力。這種能力受到一個條件的約束,即:受信方在其應允的時間期限內為所獲得商品、服務或貨幣付款或付息。這個時間期限必須得到授信方的認可,具有契約強制性。
可見,信用的構成有兩個要素:一是信任,即授信人對受信人的信任;二是時間,即授予信用和償還信用的時間限制。
從受信人的角度看,有兩個因素對信用產生重要影響:一是履約能力,二是履約意愿。履約能力是受信人在特定期限內實現付款或還款的經濟能力,與受信人的經濟狀況有密切關系。履約意愿是指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內保證付款或還款的主觀意愿,與受信人的道德品質有直接關系。因此,“失信”即意味著受信人由于履約能力和意愿上的限制對授信信任和時間約定的違背。
信用是一個多層次、多側面的概念,在形式、主體和用途等方面具有多樣性,具體表現為商品、服務、貨幣、資本流通的手段。歸結為一點,信用是以信任為基礎、以按期償還為條件的交易關系和價值運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