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作為維系企業及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一種重要機制,會因不同交易對象和交易載體的不同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和運作機理。按照企業交易對象的不同,企業信用關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企業與股東的信用關系
企業與股東之間主要是以資本為交易對象,因此可簡稱為資本信用關系。不同企業組織形態中,企業與股東的資本信用關系表現形式也不盡相同:古典企業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不存在資本信用關系;現代企業制度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企業所有者處于信息劣勢,利益容易受到傷害,因此需要建立法律規定法人治理結構來維護各方的權益。這里說的資本信用關系實際指企業經營者與企業股東之間的關系。
企業經營者和股東都是企業要素的提供者和企業契約的締造者,但兩者在信息的非對稱性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企業經營者是企業代理人,受股東委托代表股東利益。股東在利益分配方面具有剩余索取權,可以享受企業良好經營帶來的收益,但同時也要承擔企業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為了保護企業所有者的信息弱勢地位,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企業經營者對股東負有誠信責任。
(二)企業與債權人的信用關系
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合作關系,債權人將資金交給企業使用,企業承擔資金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并確保支付給債權人約定的資金使用費。這種資金信用關系轉移的只是價值的使用權,價值的所有權并沒有得到轉移。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使得債權人面臨著極大的風險,因而缺乏信用支持的借貸關系往往是很難實現和維系的。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企業資金信用關系一般通過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企業對債權人的資金信用關系也就體現為企業對契約規則的遵守。
破產制度是保證企業資金信用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這項制度硬化了對企業的約束,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并有效地防范了企業資金信用風險。企業作為債務人若無力履行清償義務則自動進入破產程序,強制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使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破產制度不僅表現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對企業違背信用原則的“致命”威脅——企業若不守信,則將終結其“生命”。
(三)企業與消費者的信用關系
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用關系實際上是企業在與消費者的交易過程中,在產品質量、結算方式、售后服務等方面所作的承諾,這些承諾有的表現為成文的契約,有的則表現為約定俗成的隱含契約。
1、信用關系的主要內容。企業要根據消費者的意愿和需求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因此,企業應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并保證其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為規范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用關系,各國都制定了有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企業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虛假信息,也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再比如企業依國家規定或與消費者的約定,負有包修、包換、包退或其他責任,則企業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企業也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更不能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企業只有認真履行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與消費者建立起良好的信用關系。
2、信用關系的形成。企業對消費者的信用體現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對企業的主觀評價,消費者對企業的商品和服務感到滿意,其對企業信用的評價就高,就會認為企業具有好的信用,傾向于與企業建立長期的消費關系。因此,企業信用與消費者滿意度之間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對企業而言,要形成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良好信用關系,需要了解消費者的消費意愿、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要,從而使消費者對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滿意或者有一個好的印象,對企業信用做出較高的評價。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關心和希望得到滿足的消費需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與企業產品有關的內容,包括價格、質量、外觀等方面。產品的價格高低比較容易衡量,但是,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評價卻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有的產品的質量一般消費者甚至難以鑒定。因此,對企業產品的評價通常只能由消費者憑主觀心理感受加以認定。
2)與服務有關的內容,其中包括企業對顧客提供的人員服務、產品的售后服務,以及有關增進顧客關系的各種營銷活動、員工的服務態度和水平等。
。3)與企業整體印象有關的內容,包括顧客對企業經營情況的評價以及對企業整體形象的看法等。消費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得信息,并形成對企業的印象,一方面可以通過與企業直接接觸獲得親身體驗,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諸如廣告宣傳、新聞報道等間接的方式對企業進行了解。消費者依據來自各種渠道的有關企業的信息,形成對企業信用狀況的判斷和評價。當然,對于某個消費者個體而言其觀察問題的角度受到一定的限制,難以對企業整體狀況作出全面的評價,但是消費者群體對企業的印象將對企業信用狀況產生重要的影響。
3、消費信用及其形式。消費信用作為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信用關系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工商企業以商品、貨幣或勞務為載體,向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以延期付款為主要內容的商業信用,消費信用常常需要金融機構的參與。消費信用是在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早在前資本主義時期,商人向消費者用賒銷的方式出售商品,實際就是消費信用的一種形式。進入資本主義時期,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用得到了廣泛的發展。
消費信用最常見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賒賬。零售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的信用,主要是為了幫助消費者實現日常的零星購買。在西方發達國家,賒賬一般采用信用卡方式進行支付。即由銀行或其它機構發給消費者信用卡,消費者可憑卡在指定單位購買商品或用作其他支付的手段,并可持卡定期結算清償。
。2)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一般屬于中期信用,此種信用方式多在消費者購買耐用消費品時使用。例如,消費者購買汽車、家具、房屋等耐用品時可先支付部分貨款,然后按合同約定分期加息支付其余貨款。多數分期付款合同規定,在貨款付清之前消費品的所有權仍屬于賣者。
。3)消費信貸。所謂消費信貸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采取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的方式,向消費品交易的雙方提供貸款,以解決消費者延期支付給交易雙方帶來的資金困難。按照受信方的不同,消費信貸可分為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兩種方式。買方信貸是對購買消費品的消費者發放貸款,賣方信貸是以分期付款單證作抵押,對銷售消費品的企業發放貸款。按照交易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又可分為汽車信貸、住宅信貸、教育和學資信貸、小額生活信貸、度假旅行信貸等。消費信貸一般為中長期信貸,是消費信用中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形式。
(四)企業與政府的信用關系
政府在一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否認的。盡管人們對政府在經濟發展中應當承擔的職能存在爭議,但一般認為政府承擔著解決市場失靈和促進社會公平兩大職能。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的作用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而且具有深遠的影響力,政府不僅是社會經濟活動規則的制定者,而且是社會經濟活動的參與者,企業作為市場主體與政府存在密切的聯系。
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信用關系,主要表現為企業對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的遵守。政府作為向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的行政組織,其追求的目標是實現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國家強制力量規范企業行為,保證企業對政府的社會信用。同時,企業只有認可社會的“游戲規則”,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同和接受,受到政府的保護。具體來說,企業對政府的信用關系包括依法納稅、按質量標準進行生產以及遵守其他法律法規等。
信用關系都是雙向的,企業信用關系的維持也需要以交易雙方遵守信用為條件。如果政府的制度、法規、標準及有關政策朝令夕改,企業就會無所適從,企業與政府間的信用關系也就不會形成。